垫江县天龙路和天香路道路新建工程
答 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垫江县天龙路和天香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答疑如下:
质疑一、招标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部分说按照(渝建发〔2016〕62号)、渝建发〔2014〕25号文件之规定执行,而 渝建发〔2014〕25号文件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招标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避而不谈,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更是一个斜杠而一笔带过,此条是不是属于自相矛盾违背渝建发〔2014〕25号文件之精神,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引起重视。
答:原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8】195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的规定执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请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招标人:垫江县顺弘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6日